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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解释《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》现行有效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(环函〔2006〕452号2006年11月14日)
关于《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》是否现行有效的有关问题,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,近日做出解释,全文如下: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。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及其实施细则都有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。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5〕39号)进一步明确要“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,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”。为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施,我局曾于1988年3月20日发布了《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》。《行政许可法》实施后,国务院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及作为该项许可的具体管理办法的《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》予以保留,鉴此,该办法仍现行有效。